文章来源:医法斋
年3月21日,原告至被告处就诊,摄片显示左肱骨髁上骨折。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遂骨科收治入院。
同月25日在全麻下行“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肱骨远端内侧解剖锁定钢板、空心加压螺钉内固定术,尺神经前置术”。
术后原告左手背有麻木感,左腕背伸及左手伸指主动活动受限,诊断为左桡神经损伤,给予营养神经及激素药物有好转,于同年4月7日出院,门诊随访。
同年7月3日原告的肌电图检查显示:左肱三头肌、左桡神经屈肌神经源性肌肉受损伴肌无力;左桡神经支配肌失神经支配(接近完全性);左桡神经运动传导速度重度异常。
同年8月22日,医院拍摄肌电图显示:左肘部外伤处尺神经部分损害、桡神经完全损害(尚未见新生征象)电生理表现。截止年5月,原告情况为左桡神经损伤有恢复,左手指、左手腕主动背伸活动部分存在。
肱骨髁上骨折手术损伤桡神经是否属于患方承担的医疗固有风险?
1、术前告知不充分,未考虑术中桡神经损伤可能;
2、手术操作不谨慎,术后出现左桡神经肘上损伤功能障碍,考虑是术中操作牵拉不当,致左桡神经肘上部分损伤;
3、尺神经损伤是左肱骨髁上骨折常见并发症,粉碎性尤为多见,手术难度较大,但桡神经损伤相对少见,如注意保护,操作轻柔应该可以避免损伤。
1.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术前告知不充分、术中操作不谨慎的医疗过错,与原告左肘上桡神经损伤、左手腕功能障碍的状况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2、如果医事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尽到注意义务、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操作,是不可能出现桡神经损伤并发症,也就是说患者疾病对术中桡神经损伤不具有任何原因力。
3、在否定患者自身疾病对桡神经损伤的原因力的前提下,则只有手术操作不当这唯一的原因力参与桡神经损伤的因果关系构成。所以医疗机构应当承当全部责任。
结论:被告手术操作不当的过失是导致原告不良预后为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桡神经损伤系被告医事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根据鉴定意见对被告参与度的确认,本院确定被告对损害结果承担80%的责任。
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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