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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新乡,河南一男子捅伤人被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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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检察网4月23日发布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男子将另一人用刀捅伤,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左胸、左上肢、左手第四掌、左上肢肌腱受伤...

新乡一男子遭人捅伤案发详情

网络配图

1被告人安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均系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工人,在同一车间工作。年8月24日13时许,在****操作车间内,被告人安某甲及其哥哥安某乙与被害人李某甲及其哥哥李某乙因工作调动原因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安某甲用刀将被害人李某甲捅伤,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左胸、左上肢、左手第四掌、左上肢肌腱受伤。3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左胸血气胸构成轻伤一级;体表软组织损伤遗留多处瘢痕构成轻伤一级;左上肢尺神经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上肢血管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手第四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手豌豆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左上肢肌腱损伤构成轻微伤。4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甲被原阳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传唤到案。

被告人信息1被告人安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原阳县阳和办事处**村**号。2因涉嫌故意伤害,于年12月1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25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安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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