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8月11日,张某因腰痛病至x医院进行就医,经门诊诊断后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张某随即办理了入院手续,于年8月15日进行了手术,手术名称为“腰椎间盘切除伴椎管减压术+椎体融合内固定术”。
出院后张某即感觉左侧腿部发麻状况加重,左侧脚部无法做上勾的动作,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主治医生张某某,但张某某医生却反馈此为正常现象,系神经根周围有淤血导致。张某非医学专业人士,医院和医生的信任,只能选择耐心等待,但是等待换来的是不可逆的伤害。
年8月25日,张某左侧腿部及脚部发麻症状加重,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主治医生张某某,但是医生告知张某,仍应继续等待,只需要增加卧床锻炼即可。因左侧腿部和脚部发麻症状加重,张某于年8月29日至bq医院进行检查,bq医院初步诊断是左侧足下垂。
8月30日的手术记录记载“探查见L4左侧椎弓根破裂黄韧带卡压神经根,分别将左侧内固定取出,取椎工跟开路器行14左侧椎弓根疏通,探查无误后取一枚70X6.1型椎弓根外倾10度左右”,bq医院手术行为对张某足下垂的结果可能存在影响。
二、患方观点
张某认为x医院、bq医院工作人员的医疗手术行为的过错,导致其脊柱神经受压迫,致使左侧足下垂,已经造成了其肢体残疾,由此造成医院承担。特提起诉讼。
三、被告x医院辩称
张某在x医院住院事实成立,但张某受到的损害与自身体质有一定的关系。对于张某变更后的诉请,存在部分诉讼请求过高和不合理的地方,具体在法庭质证环节予以详细解释,请求依法判决。
四、被告bq医院辩称
请求依法判决。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某在x医院诊疗过程中,医方(x医院)术中操作不规范,缺乏谨慎注意义务,术后风险评估不足,患者术后左下肢神经症状体征呈渐进性加重,错过最佳补救时机,造成神经不可逆性损伤,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综合分析认为医方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55%-65%。
2、被鉴定人张某在bq医院诊疗过程中,医方手术风险告知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病历资料缺乏术前讨论记录,医方存在轻微医疗过错,建议原因力大小为5%-15%。
3、被鉴定人张某因腰椎间盘突出行手术治疗,目前遗有左足大部分瘫痪,肌力3级以下,属九级伤残。
4、被鉴定人张某因腰椎间盘突出行手术治疗,术后证实左腓总神经损伤,综合分析建议其误工期日,护理期日,营养期日。张某为此花去鉴定费元。
六、庭审意见
本案中,x医院对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20页“4”条内容提出异议,认为影像资料是否封存不是鉴定前的必经程序,且已经经过双方质证,并要求该鉴定机构就其前述提出的异议作出补充鉴定或书面说明予以解释。
x司法鉴定所于年12月22日对于该异议作出书面回复,并明确该视频影像资料与司法鉴定意见结果不存在关联性,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张某的损失合计为.87元。按照鉴定意见,本院认定由x医院赔偿.57元,bq医院赔偿.13元。精神抚慰金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65%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57元;被告bq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