喉返神经损伤案例:衡量医疗过错的标准
(节选自《医患关系的密码》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有删减。)
衡量医疗过错的标准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的规定。
我在年遇到一个喉返神经损伤损伤的案例。患者李某,年11月日因“发现颈部包块20年”医院以“双侧甲状腺瘤(性质?)”收入院治疗。年11月16日作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术后患者不能发声,出现喝水呛咳、胸闷、呼吸困难的情况,之后,因声嘶、喉鸣、呼吸困难等症状持续加重,医院检查,医院以“双侧喉返神经麻痹”收入院并建议尽快手术治疗。年5月13医院行气管切开术+左侧声带外展术,术后于当月23日出院。这个案件,经过法院处理,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责任。
医院存在过错的依据是:喉返神经损伤,主要是手术操作的直接损伤所引起,如切断、缝扎、挫夹或牵扯过度;少数是由于血肿压迫和瘢痕组织的牵拉而发生。前者在术中立即出现症状,后者在术后数天才出现症状。切断、缝扎所引起的是永久性损伤;挫夹、牵拉或血肿压迫所致的多为暂时性,经理疗后,一般在3-6个月内可逐渐恢复。一侧喉返神经损伤所引起的声嘶,可由健侧声带过度地向患侧内收而好转;术后喉镜检查虽仍见患侧声带的外展,但病人无明显声嘶。两侧喉返神经损伤会导致两侧声带麻痹,引起失音或严重的呼吸困难,需做气管切开。《外科学》中“甲状腺大部切除手术注意事项”特别要求,在甲状腺手术中应当避免损伤喉返神经。
鉴定机构认为,医生在甲状腺手术过程中违反甲状腺切除手术的诊疗规范,造成喉返神经损伤,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执业护士法》二十三条,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所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生存在过错的标准就是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
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规定了应该怎样做,你没有做、做错了,或者是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禁止这样做,你做了,这就是过错。因为如果你按照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去做,就可以避免给患者造成损害。
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医生或者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未必就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医疗过错只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条件之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存在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这四个条件具备,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属于客观归责,违法行为要件和过错要件的认定标准是一致的,所以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即医疗过错(认为过错吸收违法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三个要件具备,才承担赔偿责任(详细内容可参见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章节)。
但是,让人迷惑的是,为什么《外科学》中特别要求,“在甲状腺手术中应当避免损伤喉返神经”,诊疗规范是明确的,还是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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