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事件经过:患者年5月31医院处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肱骨髁上骨折,右侧肱骨外科颈骨折,经内固定手术等系列治疗于同年6月10日出院。年12月11日,医院处住院行内固定取出术,诊断为:右侧肱骨髁上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右侧肱骨外科颈骨折术后骨性愈合,于同年12月12日行右例肱骨外科颈及右侧肱骨髁上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患者术后右手第4.5手指背部伸手缩活动差,小鱼际区、第4、5手指尺侧半感觉减退,经营养神经等对症治疗无果于同年12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继续营养神经等药物对症治疗。出院后,患者遵医嘱定期复查,但右手第4、5手指背部伸手缩活动仍差,小鱼际区、第4、5手指尺侧麻木基本无感觉,合各穴部位开始菱缩并逐渐扩展,指背侧肌肉明显萎缩。年5月15日至6月1日和年6月28日至7月26日,患者医院医院住院诊治,均诊断为:右尺神经损伤等,现在仍需要继续治疗。患者认为,右尺神经损伤致右手背侧肌肉萎缩及手指伸直,医院的治疗过错所致,且医院方不具备该手术技术条件,故医院应承担患者的各项经济损失。医院观点: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需要司法鉴定。法院观点: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依患者的申请,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程序合法,该司法鉴定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医院责任的依据,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我们观点:医院确实存在诊疗的过错,医院给患者行右肱骨髁上骨折内固定取除术后,出现尺神经损伤的表现,未进行B超检查、肌电图检查,未进行明确诊断存在过错;术后随访过程中出现尺神经损伤的表现未告知患者需要手术治疗探查尺神经,延误了治疗时机存在过错;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目前的尺神经损伤引起的功能性障碍存在因果关系,医院诊疗负主要原因力,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长按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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