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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骨折内固定术后一年,取出

一、基本案情

年10月24日,张某华因“干农活”时摔倒致左上臂受伤,伤后疼痛,不敢活动,随即到x医院就诊,年10月25日手术,共计住院16天。出院诊断:左肱骨骨折,高血压3级(高危险组),2型糖尿病,左手背部挫伤。

年11月9日张某华因左侧肱骨干骨骨折内固定术后一年,要求取出内固定物入住x医院。年11月10日全麻下行左侧肱骨切开钢板、螺丝钉取出术。于年11月16日出院,再次住院7天。出院诊断:左侧陈旧性肱骨干骨折(内固定术后)。

年3月8日张某华在x大学x医院肌电诱发电位印象:左桡神经完全损伤,损伤平面在肱三头肌肌支与肱桡肌肌支之间。年8月19日在x大学zl医院手外科肌电图印象:左侧桡神经上臂部完全损伤,现未见明显恢复。

二、患方观点

被告的医疗事故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很极大的痛苦。

三、被告x医院辩称

1、我方不应赔偿治疗原发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原告因鉴定发生的检查费.00元,我方应当按照责任过错70%的责任赔偿.50元。

2、原告从年10月24日干农活摔倒受伤之日起,需护理期限为日,非我方造成的损失,因此,我方不能赔偿。

3、原告向我方主张赔偿伙食补助费元,我方不同意赔偿。

4、原告向我方主张鉴定费元及伤残赔偿金.00元,金额存在错误。我方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此鉴定费应为.00元,伤残赔偿金应为.80元。

5、原告向我方主张精神抚慰金.00元过高,我方应当给付原告精神损失费.00元为宜。综上,原告的合理合法经济损失为.30元。要求法院公正判决。

四、鉴定意见

1.x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x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定为主要原因。

3.被鉴定人张某华,女,汉族,年5月6日出生,此次医疗损害后果评定为九级伤残。

4.被鉴定人张某华无后续治疗费用。

5.被鉴定人张某华此次损伤的护理期限评定为日。

五、医疗过错分析

被鉴定人张某华以“左侧肱骨干骨折内固定术后1年,外形、功能均正常,局部痛感觉存在,肱动脉搏动存在。辅助检查:左肱骨中段骨折,行钢板、螺丝钉内固定,骨折影消失,可见部分骨痂改变。

手术前未见相关临床表现或电生理检查提示其存在左侧桡神经损伤。被鉴定人张某华左侧桡神经损伤的发生在时间上与医方对其所行的左肱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存在连续性,在解剖部位上医方所行手术的操作区域在桡神经走行上,手术可以损伤到桡神经。

并且,从手术记录中,并未发现被鉴定人张某华自身左桡神经存在解剖变异或其他因素而影响手术的正常操作。据此认为,医方在对被鉴定人张某华的手术操作中存在过错,对其左侧桡神经造成了损伤。综合分析,医方的过错参与度评定为主要原因。

六、庭审意见

经审查x医院实际应赔偿张某华的经济损失为共计.51元(其中包括医疗费.45元、护理费.76元、伤残赔偿金.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00元,肌电图检查费用.50元、精神抚慰金.00元),对于上述赔偿数额,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华经济损失共计.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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