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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晋城夫妻持凶器互砍多大仇

高市检刑刑诉〔〕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捕前住高平市**小区。年1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年11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当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高平市公安局补侦完毕后于年11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成某某因怀疑赵某甲与其情人董某某存在暧昧关系,与赵某甲发生争吵。次日凌晨3时许,双方约定见面解决此事,成某某驾车前往凤桥小吃城赵某甲所在的二楼办公室,双方发生争执,后成某某退至一楼凤桥小吃城院内,赵某甲持军刺追至一楼院内,与持匕首的成某某互相追砍,致使双方身体多处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赵某甲失血性休克中度为重伤二级;其头部创口及面部创口损伤为轻伤一级;其面神经损伤致其左侧面肌部分瘫痪为轻伤一级;其体表(颈部左侧、右三角肌前侧、右腋窝前方、右上臂上端内侧、右肘窝内侧、右前臂中段前内侧、右肘部外侧、右前臂中段外侧、右手环指中节指骨尺侧、右季肋区及左前臂下端近腕部)十一处创口损伤为轻伤一级;其左前臂近腕部尺神经损伤及尺动脉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现场勘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被害人赵某甲陈述;      

6、证人吴某甲、李某甲、郭某某、董某某、朱某某、赵某乙、王某甲证言;      

7、视听资料;      

8、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年7月25日中午2时许,在高平市**镇**村水上乐园内,赵某甲的儿子赵某乙等人与水上乐园工作人员冀某某等人发生争吵、打架。在赵某甲(另案处理)的纠集下,被告人成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臧某某(另案处理)四人赶到现场,持军刺、钢管等工具对冀某某进行追逐、殴打,致冀某某受伤。经鉴定,冀某某体表(右腰部、左手掌、左大腿、右大腿及右小腿部)六处皮肤损伤为轻伤二级,其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冀某某陈述;      

3、证人赵某甲、郭某某、李某乙、某某乙、赵某丁、陈某某、赵某戊、李某丙、吴某乙、张某甲证言;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敲诈勒索罪

        张某乙与李某丁因在赵某甲开设的赌场上赢钱,遂向赵某甲要赌资。年11月13日中午,赵某甲先后将李某丁、张某乙叫到高平市长平商务会馆一房间内,被告人成某某伙同赵某甲、“玲子”以张某乙、李某丁赌博时作弊为由,对二人实施辱骂、殴打,并要求赔偿赵某甲5万元损失费,二人被迫同意。后在赵某甲的指使下,被告人成某某和“玲子”跟随李某丁到家中拿钱,赵某甲继续看管张某乙。因李某丁无钱,成某某和“玲子”要钱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李某丁陈述;      

3、证人赵某甲、孟某某、王某乙证言;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并未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艳青      

年12月21日

推荐:壹一

来源: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商务?: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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