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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多看别人一眼,遭持刀殴打丨离婚时房

导读

①离婚房产赠子女事后反悔不可行

②蚌埠:申请增加抚养费,理由不足被驳回

③蚌埠:学生踢球意外受伤,学校未尽责需赔偿

⑤蚌埠:酒驾存侥幸,判刑后悔迟

⑥蚌埠:别人多看一眼,出手就打人

蚌埠:离婚房产赠子女,事后反悔不可行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因父亲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赠与条款而引起的物权确认纠纷案件。

余某甲系余某乙与张某的女儿,余某乙与张某曾系夫妻关系。年9月4日余某乙与张某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人共有的位于本市的住房一套归余某甲所有。

余某甲成年后,要求余某乙与张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余某乙拒不同意,余某甲遂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系余某乙与张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诉争房屋产权归余某甲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且现两人已依据《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这种赠与房产行为不能随意撤销。现余某甲据此请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余某乙与张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来源:蚌埠法院网

蚌埠:申请增加抚养费,理由不足被驳回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陈某甲系陈某乙和周某的女儿。年3月,陈某乙和周某达成离婚协议。

根据该协议,陈某甲由周某抚养,抚养费由周某负担。陈某甲称周某为了争得抚养权而违心的放弃了抚养费的主张,随着陈某甲年龄的成长,物价飞涨,城镇消费支出的增长,加之陈某甲目前入托和上学都需要花费大量的费用,所以仅凭周某的收入已不能满足陈某甲的实际生活需要,故陈某甲诉讼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日常消费支出增长超出周某收入增长或周某经济收入大幅减少,且陈某乙与周某于年3月7日就陈某甲的抚养及抚养费事宜已达成协议,并明确抚养费含教育费、医疗费,因此陈某甲进入幼儿园接受教育的费用已在其父母预见之内并以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

综上,陈某甲不存在要求陈某乙支付超出调解协议原定数额抚养费的必要性,因此对于陈某甲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不予支持。来源:蚌埠法院网

蚌埠:学生踢球意外受伤,学校未尽责需赔偿

近日,蚌山区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的案件作出判决,认定某小学因管理不善,造成本校学生受伤,承担80%赔偿责任。

原告小如与被告小豪均是本市某小学校学生,二人系同班同学。年4月的一天,二人上体育课时,老师让学生在操场自由活动,小如与小豪等部分学生在操场上踢足球,但无老师监管。

当小如与小豪一前一后跑步追球,小如追到球前转身弯腰准备捡球时,小豪正好跑上前准备踢球,小豪抬腿时不慎将小如左眼部撞伤。医院治疗,最后诊断为脑震荡、左眼眶下爆裂性骨折。

事后,经司法鉴定所评定,认定小如的左眼挫伤致动眼神经损伤导致视物复视,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学校和小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的原告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上课期间受到伤害,由于课堂上无老师进行管理,学校未尽到管理、安全教育职责,故学校对原告左眼挫伤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左眼挫伤是小豪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双方在奔跑、踢球过程中形成。因足球活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小如与小豪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踢球过程中奔跑、踢球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双方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小如与小豪对损失结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酌定学校承担80%赔偿责任,小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小豪属于未成年人,其赔偿数额由其监护人承担。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蚌埠市某小学校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被告小豪及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余元。来源:蚌埠法院网

蚌埠:酒驾存侥幸,判刑后悔迟

人们常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是,有些人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喝了酒,车子还是能够正常驾驶,况且公安交警也不一定能查到自己。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行为终将会受到惩罚。

年8月18日21时18分,被告人彭某(具有准驾车型C1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蚌埠市燕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蚌埠市燕山路与华光大道交叉口东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mg/ml。年8月19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血液酒精含量为mg/ml。

禹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彭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来源:蚌埠法院网

蚌埠:别人多看一眼,出手就打人

只是因为别人看他一眼就打人,三十出头的小伙子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年8月20日21时,朱某、王某甲等四人饭后行至蚌埠太平街附近时,被告人王某因朱某看了自己一眼,与朱某等四人发生矛盾,后王某让朱某跪倒喊其叔,朱某不同意,后王某持刀对朱某等四人进行殴打,造成朱某、王某甲不同程度损伤。

年8月9日16时许,在蚌埠某健身房更衣室,被告人王某因毛某看了自己一眼与其发生口角,后毛某离开健身房。毛某到了大门口时,王某无故对其殴打。

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毛某达成调解协议,毛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朱某及王某甲达成调解协议,朱某、王某甲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朱某、王某甲、毛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朱某、王某甲、毛某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来源:蚌埠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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